多元民事诉讼程序适于案件分类管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做出以下努力:其一,设立民事审前程序。
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在网络服务业还是法学界,人们经常对避风港原则存在误解,使得立法机构精心设计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的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普遍的适用。三是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
在实践中,何种情况下认定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尚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如果把明知或应知的标准规定过低,将为网络服务商课以过重的义务,则不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换言之,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进入专题: 网络著作权 避风港 著作权 。二是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之程序规则。
笔者认为,参照DMCA第512条相应规定,避风港原则的完整外延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条件规则。避风港原则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避风港原则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 一是避风港原则是抗辩理由还是免责事由。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
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1981年出生的亿万富姐吴英死刑之后,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
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继死刑复核权上收到最高法,从程序上限制死刑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保留了集资诈骗的死刑罪名。进入专题: 吴英案 金融体制改革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刑法修正案八》是一个分水岭,如果说在此之前,社会上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存在争议,在此之后,少杀、慎杀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但是死刑判决能否实现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期?牛太升认为,吴英的死刑给社会特别是关注此案的企业家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企业亏损的时候,千万不要在民间借钱。
钱水土说:企业亏损的时候,银行肯定借不到钱,想要扭亏为盈或者东山再起,肯定要从民间借贷,但是如果继续亏损,势必要靠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这样一不小心就变成法律上的集资诈骗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还不如趁自己手中还有现金流,赶紧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来得安全。专家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
在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接受何种条件选项中,16%表示需要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25%表示有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6%表示所抵押的资产需要接受指定单位的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等费用,仅有不到14%的企业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条件。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
针对2835家民营企业所作的调查当中,3%表示已办理外国绿卡,5%表示正在办理,14%表示有条件也会移民海外。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均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性骚扰也可能死刑,叫流氓罪。正因为如此,许多浙江法学界人士都对吴英案二审的结果表示意外,不少人原本猜测,这个案子审了这么多年,尤其是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改判死缓是水到渠成之事,甚至还有人一度大胆地臆想吴英案的死缓判决会成为中国死刑改革过程中一个司法实践的里程碑。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牛太升认为,对民间融资行为,要从社会发展大局来确立司法政策指导,办案并不是像电脑运算一样,法律只要制定了,自然就可以求得一个科学的结果,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需要有政策性的、趋向性指导,而限制乃至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理念肯定是司法政策指导的重要内容。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
理想的法制理念要求,应该是设置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负责对私人主体的责任给予补偿,行政责任负责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度惩戒,刑事责任则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死刑改革的大门已经洞开一隙。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人均利润近40万元。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
浙江最大的海外移民中介--浙江新通出入境公司的统计,浙江省每年有1500人移民成功,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地块,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近2000万元,用集资款买的价值一个多亿的珠宝,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付给他人130万元。
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这也正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法制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把尊重生命权置于无上地位的时代,一个不再希望依靠极刑解决问题的时代。
李有星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放贷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1998年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只讲非法和取缔,没有合法与引导。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废除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五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仅靠个案处以极刑,不可能达到市场增加供给、加强管理的作用。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 年-2011 年3 月,金华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 件。现在我们回过头看,这些都是笑话,笑柄。
钱水土认为,企业家选择移民不仅导致精英外流和财富外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随时可以逃之夭夭。进入专题: 吴英案 。
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李有星说,而现实中,最后一道防线承担了大多数压力。